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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修學校財團法人正修科技大學
資訊工程系系學會 財務管理辦法
106年09月27日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 一 條:為健全資訊工程系系學會財務管理,使財務運用導向公開化、透明化、制度化之運用,以昭公信,依據資工系學會組織章程第三十二條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本辦法適用資訊工程系系學會所有經費管理集使用範疇。
第 三 條:本會不得有動用公款於各人利益之行為,違者將依《民法》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償還。
第 四 條:本會財務管理以會計與出納分離為原則。
第 五 條:經費來源如下:
一、系學生會費(統一於新生入學時繳交新台幣貳仟整)。
二、自由樂捐
三、學生會補助
四、其他單位補助
第 六 條:財務部轄下分為出納組與會計組
一、出納組:負責製作收支出憑證及各項金費預算申請。
二、會計組:負責製作每月月報表並進行公告。
第 七 條:系會經費支出需有學校統編之發票,並交由出納組製作支出憑證。
第 八 條:所有收支出憑證皆需有指導老師、系會長、財務部長及系會大章印鑑才可生效。
第 九 條:單一筆支出超過(含)新臺幣 一萬 元事前需由指導老師確認才可支出,否則不予認可。
第 十 條:財務部編列活動經費預算表,經由會員大會全員同意後執行。
第 十一 條:所有活動預算總支出超過 一萬 元者需將活動企劃書交由指導老師確認,才可申請預算。申請僅限資訊工程。
第 十二 條:各活動籌備期間每周皆需回報收支狀況給財務部。
第 十三 條:各活動結束後需繳交活動收支出憑證及報表。
第 十四 條:各活動期間單一開銷大於 一萬 元之項目需事先告知指導老師。
第 十五 條:預支系系學會之各部部長及各活動總召提出。
第 十六 條:預支項目僅限資訊工程系系學會辦理之活動與資工系學會平時所需之項目。
第 十七 條:預支金額需達新臺幣 一仟 元(含)以上才可申請。
第 十八 條:預支金額大於新臺幣 一萬 元(含)以上需由指導老師核准,未達免之。
第 十九 條:預支申請應於預支前一星期提交。
第 二十 條:平時器材預支需在一個月內完成核銷,活動預支需在活動結束一個月內完成核銷
第二十一條:核銷需憑支出憑證核對並繳回所有剩餘金額。
第二十二條:出納組做完之收支出憑證交由會計組負責保存。
第二十三條:會計組應於每月五號前製作完成上月月報表並公告上個月份經費使用狀況。
第二十四條:徵信大會應於每月第三個星期四召開。
第二十五條:徵信需有系主任、指導老師、顧問、系會長、財務長及該學年監察委員會出席
第二十六條:徵信需說明當月份活動及經費相關事宜。
第二十七條:退費申請需於轉系、轉學、退學及休學手續完成後一星期內提出申請。
第二十八條:當學年度轉系、轉學、退學及休學者且未達學期三分之一者,則退上下學期活動費新臺幣 五佰 元整;反之新臺幣 三佰 元。
第二十九條:當下學年度轉系、轉學、退學及休學者且未達學期三分之一者,則退上下學活動費新臺幣 三佰五十 元整;反之則不退費。
第三十條:退費申請時需將系會費繳費收據繳回才可進行退費。
第三十一條:預留新臺幣 一萬五仟 元為系會不動產,用於緊急時必要用途,必要時使用系會不動產需立即召開會員大會。
第三十一條:本財務管理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訂亦同。
第 二 條:本辦法適用資訊工程系系學會所有經費管理集使用範疇。
第 三 條:本會不得有動用公款於各人利益之行為,違者將依《民法》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償還。
第 四 條:本會財務管理以會計與出納分離為原則。
第 五 條:經費來源如下:
一、系學生會費(統一於新生入學時繳交新台幣貳仟整)。
二、自由樂捐
三、學生會補助
四、其他單位補助
第 六 條:財務部轄下分為出納組與會計組
一、出納組:負責製作收支出憑證及各項金費預算申請。
二、會計組:負責製作每月月報表並進行公告。
第 七 條:系會經費支出需有學校統編之發票,並交由出納組製作支出憑證。
第 八 條:所有收支出憑證皆需有指導老師、系會長、財務部長及系會大章印鑑才可生效。
第 九 條:單一筆支出超過(含)新臺幣 一萬 元事前需由指導老師確認才可支出,否則不予認可。
第 十 條:財務部編列活動經費預算表,經由會員大會全員同意後執行。
第 十一 條:所有活動預算總支出超過 一萬 元者需將活動企劃書交由指導老師確認,才可申請預算。申請僅限資訊工程。
第 十二 條:各活動籌備期間每周皆需回報收支狀況給財務部。
第 十三 條:各活動結束後需繳交活動收支出憑證及報表。
第 十四 條:各活動期間單一開銷大於 一萬 元之項目需事先告知指導老師。
第 十五 條:預支系系學會之各部部長及各活動總召提出。
第 十六 條:預支項目僅限資訊工程系系學會辦理之活動與資工系學會平時所需之項目。
第 十七 條:預支金額需達新臺幣 一仟 元(含)以上才可申請。
第 十八 條:預支金額大於新臺幣 一萬 元(含)以上需由指導老師核准,未達免之。
第 十九 條:預支申請應於預支前一星期提交。
第 二十 條:平時器材預支需在一個月內完成核銷,活動預支需在活動結束一個月內完成核銷
第二十一條:核銷需憑支出憑證核對並繳回所有剩餘金額。
第二十二條:出納組做完之收支出憑證交由會計組負責保存。
第二十三條:會計組應於每月五號前製作完成上月月報表並公告上個月份經費使用狀況。
第二十四條:徵信大會應於每月第三個星期四召開。
第二十五條:徵信需有系主任、指導老師、顧問、系會長、財務長及該學年監察委員會出席
第二十六條:徵信需說明當月份活動及經費相關事宜。
第二十七條:退費申請需於轉系、轉學、退學及休學手續完成後一星期內提出申請。
第二十八條:當學年度轉系、轉學、退學及休學者且未達學期三分之一者,則退上下學期活動費新臺幣 五佰 元整;反之新臺幣 三佰 元。
第二十九條:當下學年度轉系、轉學、退學及休學者且未達學期三分之一者,則退上下學活動費新臺幣 三佰五十 元整;反之則不退費。
第三十條:退費申請時需將系會費繳費收據繳回才可進行退費。
第三十一條:預留新臺幣 一萬五仟 元為系會不動產,用於緊急時必要用途,必要時使用系會不動產需立即召開會員大會。
第三十一條:本財務管理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訂亦同。
正修學校財團法人正修科技大學
資訊工程系系學會 系會費使用辦法
106年09月27日會員大會修訂通過